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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二手房评估机构选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7〕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文件要求,建立公平竞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的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放认可的评估机构范围。只要评估机构在我市注册经营,有固定方便接待群众的场所,具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评估工作经验,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业务能够覆盖我市域内,有充足的工作人员,能够满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评估质量、时效相关要求的评估机构均可承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物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在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将机构基本情况报管理中心,并承诺符合开展业务的条件。管理中心初审后将把公司基本情况和相关承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未发现不符合条件情况的,可以承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物评估工作。若发现提出申请的评估机构存在虚假承诺情形的,不得承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物评估工作。

 

    二、管理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可承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物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名单。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要办理评估的,可自行选择名单内的评估机构。

 

    三、管理中心发现从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物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立即责令整改,违规行为严重的,责令退出,并纳入到黑名单进行管理,两年内管理中心不准其再次参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物评估工作的申请。

  

    四、原在贷款经办网点驻点服务的评估机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从所在网点撤出,但须按要求完成已承接业务。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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