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2000元。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1400元。
二、自2017年9月1日(含)起,单位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2000元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1400元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单位可自愿按照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及基本生活费标准缴存2017年7-8月份住房公积金。
三、自2017年9月1日(含)起,新受理的执行差别化政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申请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400元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