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号令)
3.《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3]14号)
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投诉受理范围:
单位存在下列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
4、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
投诉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2、劳动关系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涉及劳动纠纷的劳动仲裁决定书或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3、工资关系证明,包括:工资条、银行代发工资明细、社保缴费明细、个税缴纳证明等。
4、投诉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投诉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执法程序:
案件受理→立案(或不予立案)→调查取证→做出行政决定→文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投诉受理机构:
被投诉单位公积金开户或经营所在地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
投诉受理地址、电话:
各分中心、管理部地址和电话在“业务网点分布”中。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执法办案时限:
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双方举证时间,不包含在办案期限内),对违法单位作出处罚决定或责令单位依法为投诉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向违法单位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需按程序报领导批准。